山东成人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称为山东成人教育协会英文译名SHANDONG ADULT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A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继续教育及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政治建会、学术立会、服务强会、依法治会;团结、组织全热心从事和支持继续教育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力量,开展终身教育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及活动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为继续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意义,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组织举办服务于全民终身学习的活动

(三)为各级政府、各类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教育咨询和服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和表彰、奖励推进继续教育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成果。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制订终身教育相关领域教育评价标准,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研究及评价,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融合,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职业教育、教师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早期教育和托育、留学服务

(五)推进继续教育标准体系和证书体系建设;建设终身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宣传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学术刊物,出版学术著作,发布和交流相关信息

开展国际、国内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合作办学

(八)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协调会员与有关方面的联系。

第三章    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继续教育事业,积极参与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本会重大事宜;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一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二 本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担任本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设立监事1-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当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可以对本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四十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四十二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三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四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九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五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一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二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三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四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五十五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六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 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十一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二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三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一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01127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